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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应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美生、石忠义与章秀莲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应民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郑美生,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石忠义,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章秀莲,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应民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章秀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104060元,现因划拨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章秀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冻结。银行账号: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