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耿振兴与孙涛、王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振兴,东营市瑞峰橡塑厂,孙涛,王晓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277号原告耿振兴。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瑞峰橡塑厂。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成道义,该厂厂长。被告孙涛,广饶县稻庄镇北成村。被告王晓彬,广饶县稻庄镇王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振兴诉被告孙涛、王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保全费10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