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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永康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康,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84-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康,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康与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永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未民桥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