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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双艳,农民。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申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双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双方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导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农历8月,原、被告再次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自此,被告及其家人从未与原告接触。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被告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行李两套。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40000元、“迈门槛”钱3000元。原、被告均称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共同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总是出车,长期不回家。结婚后原告身体不好,没人照顾原告,被告也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还发现被告手机里存有被告和其他人的暧昧短信。2014年农历8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也没有接过原告。另外,2013年11月26日,被告给付原告定礼18000元。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债务。原告提交原、被告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辩称:对该证��无异议。被告主张: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给过原告30000元钱,原告回娘家以后被告也接过。但是2014年农历2月原告回娘家后就没有回来过。此外,被告曾给付原告定礼18800元。原、被告有共同债务,但被告方记不清了。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该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