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连盛因与被申请人孙淑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连盛,孙淑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连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淑珍。再审申请人赵连盛因与被申请人孙淑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连盛申请再审称:(1999)安刘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孙淑珍在赵连盛的一层房顶上非法加盖三层楼房,构成侵权。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连盛虽出资建房,但其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淑珍作为涉案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赵连胜以孙淑珍在该宅基地内修建房屋构成对赵连盛侵权的理由依法不足,二审处理适当,赵连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连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