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溪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2006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9月减刑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吕文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文井镇定香寺村向文井镇新街方向行驶。当日15时40分许,行驶至蓬溪县文井镇新街(文峰商场旁),将行人何某某挂倒在地,致其受伤。被告人黄某某经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55mg/100ml、158mg/100ml、149mg/100ml,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0.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文井镇定香寺村向文井镇新街方向行驶。当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行驶至蓬溪县文井镇新街(文峰商场旁)时,将行人何某某挂倒在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三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158mg/100ml、149mg/100ml,遂提取其血样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0mg/100ml。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现场指认照片、摩托车指认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095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文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奎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