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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旭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旭飞,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旭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盈彩美地商业楼B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149154—8。法定代表人:杨联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新兰、杨陆琼,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旭飞,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旭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李旭飞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25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