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记平与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张友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张友保,刘记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万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士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保,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王振玲,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记平,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张友保因与被上诉人刘记平义务帮工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士海,上诉人张友保的委托代理人王振玲、被上诉人刘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遗漏当事人,程序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