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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裴书联、尹东华等与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尧县交通运输局,裴书联,尹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隆尧县县城康庄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路贵增,该局局长。负责人尹波,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树辉,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书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东华。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正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裴书联、尹东华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4)东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裴书联死亡,2015年5月11日,尹东华作为其唯一继承人与隆尧县交通运输局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就拆除其隆尧县107国道旁房屋一事再对尹东华补偿玖万元整(90000元整),自此尹东华不再追究隆尧县交通运输局的责任,双方均同意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彬审 判 员 :赵文志代理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