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士凡与南志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士凡,南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南士凡,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南志学,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南士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志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志学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志学名下存款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廷生审 判 员 张德中代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晓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