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林思敏与周惠坚、黄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思敏,周惠坚,黄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林思敏。委托代理人卢宇斌,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惠坚。被告黄柳芬。原告林思敏诉被告周惠坚、黄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思敏的委托代理人卢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惠坚、黄柳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思敏诉称,被告周惠坚因资金周转原因在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林思敏借款4002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借款月利率为2.3%,若被告周惠坚逾期归还借款则须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按剩余借款金额的0.2%计算违约金。但被告周惠坚未能按约定还款付息,经原告多番追讨仍不清偿。另被告黄柳芬与被告周惠坚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柳芬应对被告周惠坚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2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借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3201.6元,借款利息为15647.82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讨案涉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周惠坚、黄柳芬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林思敏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历史记录打印件各1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原件1份,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原件1份,证明被告周惠坚向原告借款40020元的事实;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1份,律师费发票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本案委托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被告黄柳芬、周惠坚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周惠坚、黄柳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0月30日,被告周惠坚与原告林思敏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惠坚向原告借款53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3%,若被告周惠坚逾期归还借款则须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还借款金额的0.2%计收罚息(违约金),因追讨借款而产生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周惠坚承担。2013年10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周惠坚实际出借款项40000元,但被告周惠坚未能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委托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为此支出律师费8000元。另查,被告周惠坚与被告黄柳芬于2011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林思敏与被告周惠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惠坚尚欠原告林思敏实际借款40000元,应负清偿责任。原告林思敏要求被告周惠坚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经审查,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案的利息应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对于超出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周惠坚按约定承担因追讨案涉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惠坚和被告黄柳芬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柳芬应对被告周惠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惠坚、黄柳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思敏清偿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惠坚、黄柳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思敏支付因追讨案涉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思敏负担135.87元,被告周惠坚、黄柳芬负担60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两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锋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