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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诉人昌图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抗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昌图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单振宇,昌图县房产经营开发公司,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昌图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单振宇,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昌图汇丰华府职工,住。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昌图县房产经营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光,系该公司经理。申诉人昌图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单振宇、昌图县房产经营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图汇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21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辽铁检民(行)监(2014)2112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一款,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昌图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