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琼等七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琼,周树彦,王小厂,朱林江,孙久英,李建文,关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法定代表人:杨光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琼,女,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克州。委托代理人:周运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树彦,男,汉族,1956年6月2日出生,瑞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喀什市。委托代理人:龙小明,新疆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小厂,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原审第三人:朱林江,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原审第三人:孙久英,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务工人员,现住喀什市。原审第三人:李建文,男,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原审第三人:关欢,女,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地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琼及原审第三人周树彦、王小厂、朱林江、孙久英、李建文、关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海 芸代理审判员 何 春 璐代理审判员 赛诺拜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炳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