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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彭某某在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李某某欠款13000元,但被执行人彭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将执行标的款13000元、执行费95元全部给付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案件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彭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苏武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贤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