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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旺苍县。2013年5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某小区*栋*室看管赌博场所期间,将赌场老板交给其保管的冰毒提供给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刘某、黄某(三人已被行政处罚)使用赌场内的简易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后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查获插有塑料管、内含无色液体的塑料瓶2个,并在被告人唐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两小包白色晶体状粉末。经鉴定,两小包白色晶体状粉末及塑料瓶内的无色液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许某某、刘某、黄某尿液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挡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许某某、刘某、黄某、杨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3)6343号、7010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菊蓉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