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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张河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张河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5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代表人廖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志玮,该行职员。被告张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诉被告张河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自行承担。审判员  池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