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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卓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卓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卓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卓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本院作出的(2003)张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2、执行费50元;共计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5月12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卓某支付1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卓某本次申请执行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张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