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兵,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