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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兵,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