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淮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12日,原告经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梁绍梅审 判 员 靳学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