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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长利与刘步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利,刘步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刘长利。被告:刘步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利诉被告刘步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收取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