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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段起军与被执行人尹友、孙彦廷、邹少林、柴桂梅、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红升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起军,尹友,孙彦廷,邹少林,柴桂梅,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红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14-7号申请执行人段起军,女,42岁。被执行人尹友,男,63岁。被执行人孙彦廷,男,72岁。被执行人邹少林,男,69岁。被执行人柴桂梅,女,53岁。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红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永刚。本院在执行段起军与被执行人尹友、孙彦廷、邹少林、柴桂梅、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红升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佳民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