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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法定代表人黎忠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佛山市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邦达。申请人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以与佛山市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凯原代理审判员  霍 娟代理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