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龙申请执行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郑龙,男。被执行人:刘宏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龙与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宏伟在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及全部奖金收入,由于履行期间过长,申请执行人郑龙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