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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薛执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殷君与李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薛执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殷君被执行人:李安春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君与被执行人李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审结。该案(2008)薛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安春的银行存款2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