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智峰与薛养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峰,薛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陈智峰,男汉族,初中文化,职工。被执行人薛养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智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薛养民支付其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智峰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201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涛审 判 员 王锁祥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