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地:河北省抚宁县)。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威胁被害人徐某某称其双胞胎弟弟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同性恋关系已被其母亲知道,其母亲被气病,其弟弟要找徐某某算账为由,先后6次敲诈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计60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甲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同性恋关系后,被告人张某某遂假称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同性恋的人系其双胞胎弟弟,威胁被害人徐某某称其双胞胎弟弟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同性恋关系已被其母亲(已病故)知道,其母亲被气病,其弟弟要找徐某某算账为由,先后6次敲诈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计60300元。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初,其与徐某某发生过一次同性恋关系,此后,其假称是其双胞胎弟弟与被害人发生了同性恋关系,并被其母亲知道,其母亲已被气病,其弟弟要找徐某某算账为由,先后6次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60300元,其索取的钱款用来买彩票和消费了。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初,其与一名男子发生了同性恋关系。几天后,那名男子遇见其,向其要钱,其带那名男子到家中取了200元给他,后来,那名男子又到其家中说其与他双胞胎弟弟同性恋的事被家人知道了,他弟弟要和其谈谈,其不想谈,就给了那名男子2000元,又过三、四天,那名男子又找到其,说同性恋的事将其母亲气病了,需要12000元看病,其弟弟又要与其谈谈,其又给了他3000元。一个星期后,那名男子又到其家中,说他母亲知道他弟弟搞同性恋的事被气死了,他弟弟要找其谈谈,其又给了他7000元,一个星期后,那名男子以此为理由,向其要了18000元。2014年9月17日,那名男子再次以同性恋者件事向其要了30000元。2014年9月26日晚,其又发现那名男子留的字条,其非常生气就决定报警了。当日晚上,公安机关将那名男子抓获。并陈述称其不要求张某某返还其被勒索的钱款了。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18时25分,其父亲徐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到家里要钱,其想报警。其父亲还说,他与别人搞同性恋被发现了,有名男子总以搞同性恋为由勒索他,向他要钱,他已经给了6万元,然后,其就带其父亲到红旗路派出所报警了。张某某留在徐某某家中的纸条及徐某某的建设银行存折证实,张某某对徐某某进行恐吓,徐某某向其支付了钱款。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