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张与被执行人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张*,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乔*,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张*与被执行人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同意被执行人以每月工资收入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