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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彩虹与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95-2号原告:朱彩虹,无固定职业。被告:周燕,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虹诉被告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彩虹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本案诉讼费用572.5元,由原告朱彩虹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