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谭耀清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字第12号起诉人谭耀清。委托代理人梁钢,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谭耀清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谭耀清及黄智强、程大运等16户业主的私有房屋在文革期间被南宁市革命委员会侵占,并划拨给南宁市饮食公司、南宁市服务公司,该两公司拆除谭耀清等人的私有房屋,另建大楼使用。之后谭耀清等16户业主一直向南宁市政府主张权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谭耀清等人的请求没有作出实质性处理,南宁市房产局也推卸责任。南宁市沛宁经营有限公司占有谭耀清等16户业主的房屋,却认为是南宁市革命委员会统一规划,按指令性计划安排建设的。2012年6月21日,南宁市政府作出批示,要求南宁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对谭耀清等人的请求“分析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再专题研究”。起诉人认为,南宁市政府只是批示,并没有委托南宁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代理政府解决问题,该局应该按照南宁市政府批示,根据政策法律,对起诉人等要求归还房屋的请求进行调查研究,向南宁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但南宁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却作出不符合政策法律的信访答复,即南房答(2013)1号《关于黄智强等人要求归还私有房产问题的答复》,误导南宁市政府及自治区政府,使起诉人落入不能向国家机关主张权利的陷阱,该局的信访答复错误,不能成为其此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请法院撤销南宁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的南房答(2013)1号《关于黄智强等人要求归还私有房产问题的答复》,并判令南宁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按南宁市政府批示及政策法律作为。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南房答(2013)1号《关于黄智强等人要求归还私有房产问题的答复》,是南宁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对起诉人谭耀清等人要求归还私有房产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而且起诉人要求解决的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谭耀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丽荣审判员冯敏审判员李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罗春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