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乌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乌拉盖管理区鑫鑫砼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盖管理区鑫鑫砼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乌拉盖管理区鑫鑫砼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x。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盖管理区鑫鑫砼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鑫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12元减半收取为5106元,由原告鑫鑫砼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阿其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