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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陆燕英与刘兴阁、于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陆燕英。被告:刘兴阁。被告:于洁。本院审理原告陆燕英与被告刘兴阁、于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燕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燕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75元,减半收取366.88元,退还原告366.87元。审判员  余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