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喻婷婷与张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婷婷,张泽敏,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57号原告喻婷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敏,女,汉族。第三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婷婷诉被告张泽敏、第三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婷婷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27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