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徐建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康,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虞山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被告徐建康。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法定代表人徐建康。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支东路。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被告倪建新。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夏敏,代理上列四被告。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欣公司)诉被告徐建康、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下称神通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下称神驰公司)、倪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欣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欣、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欣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徐建康签订了编号为常康农贷个借字(2013)第389号《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神通公司、神驰公司、倪建新签订了编号为常康农贷保字(2013)第389号《保证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原告借给被告徐建康人民币1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12.5‰并于每月20号结息。被告徐建康借款后,未支付过任何本金及利息。目前该笔借款已经到期,催款无果遂诉讼来院。现请求判令被告徐建康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偿付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227500元、偿付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神��公司、神驰公司、倪建新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建康、神通公司、神驰公司、倪建新辩称:一、原告诉请借款事项属实。二、个人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约定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之内计收,“四倍以内”约定不明确,四倍之内不能理解为四倍,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三、目前被告均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原告康欣公司(贷款人)与被告徐建康(借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常康农贷个借字(2013)第389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建康向原告康欣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借款月利率为12.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载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内计收。同日,原告康欣公司与被告倪建新、神驰公司及被告神通公司的前身常熟市东艺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常康农贷保字(2013)第389号《保证合同》一份,被告倪建新、神驰公司及常熟市东艺机电有限公司为前述被告徐建康负担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缔约当日,原告康欣公司���被告徐建康交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借款后,被告徐建康未曾支付利息,也未按约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倪建新、徐建康、神通公司、神驰公司亦未能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建康向原告康欣公司借款负担债务150万元,未按时偿付本息,构成违约,应作继续履行并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借期内利息225000元。关于当事人争议的逾期利息标准,因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故以约定借期内利率上浮30%来确定逾期利息的月利率为16.25‰。本案中因主债务人徐建康在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履行债务,被告神通公司、神驰公司、倪建新作为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范围为债务全额,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康归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25000元并偿付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对上述第一款被告徐建康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建康追��。三、驳回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4元,由被告徐建康、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传真:0512-68552934,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雪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