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子有与被执行人陈清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有,陈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有,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陈清山,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子有与被执行人陈清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