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朱士山与朱奇俊、孔令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山,朱奇俊,孔令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朱士山。委托代理人:朱玉芹,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奇俊。委托代理人:项伯辉,江苏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忠。委托代理人:陆韶华,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山与被告朱奇俊、孔令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才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人民陪审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