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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发定代表人李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娴,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方莉,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杨明英,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