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果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果,男,1977年9月3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期间减刑四个月,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果在遂溪县河头镇文化北路公共厕所内吸食毒品时,遇见吸毒人员梁某文,梁某文问被告人陈果是否有毒品出卖,被告人陈果见有利可图,遂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节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给梁某文,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果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20元,从梁某文身上缴获毒品一小节。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01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果的供述;证人梁某文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照片、赃款照片;辨认笔录;遂溪县公安局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湛江市公安局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170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陈果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果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资料;本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广东省阳江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果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01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景华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