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瑞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刘瑞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炮台卡达凯斯D区南海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0531294-4。法定代表人白景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艺真,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协议,另行协商处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67元,由原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峰扬人民陪审员 杨志辉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