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向乾京申请执行王玉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乾京,王玉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向乾京,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王玉屏,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向乾京与被执行人王玉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乾京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