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万长永与华茂祥、万玉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长永,华茂祥,万玉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万长永,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茂祥,个体户。被执行人:万玉銮,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长永与被执行人华茂祥、万玉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万长永支付借款本金3200000元、利息4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5600元、申请执行费3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茂祥、万玉銮在金融机构存款37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