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露莹与韦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露莹,韦迎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赵露莹,居民。被告韦迎迎,居民。原告赵露莹诉被告韦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5)丹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赵露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迎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露莹提出撤回对被告韦迎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露莹撤回对被告韦迎迎的起诉。本案案件��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赵露莹负担。审 判 员 韦文建审 判 员 冯富伟人民陪审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