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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露莹与韦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露莹,韦迎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赵露莹,居民。被告韦迎迎,居民。原告赵露莹诉被告韦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5)丹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赵露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迎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露莹提出撤回对被告韦迎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露莹撤回对被告韦迎迎的起诉。本案案件��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赵露莹负担。审 判 员  韦文建审 判 员  冯富伟人民陪审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