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万琼与张承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万琼,张承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50号原告熊万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冉明贵(一般代理),系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承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万琼诉被告张承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万琼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万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万琼承担。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堂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