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开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运璋,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辉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人民陪审员  吴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