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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被告毛某某,男,汉族,162年10月5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1日下午3时开庭,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应简易程序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保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