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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兴龙、曹天龙、张玉昇、白兴利、马成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兴龙,曹天龙,张玉昇,白兴利,马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8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泉,该社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白兴龙。被执行人曹天龙。被执行人张玉昇。被执行人白兴利。被执行人马成林。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兴龙、曹天龙、张玉昇、白兴利、马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如下在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兴龙清偿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15年5月6日,利息及逾期利息116282.44元,诉讼费5560元,共计321882.44元。被执行人(担保人)曹天龙于2015年5月6日主动支付利息及本金78000元,要求解除担保责任,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担保人)均同意按担保份额解除曹天龙的担保责任。二、截止2015年5月11日,剩余的借款及本金共计239853.07元,自2015年6月开始,被执行人白兴龙每月支付2000元,剩余三被执行人(三担保人)每月支付500元,共计1500元,总计每月月底前支付3500元,利随本清,直至付清为止。三、如上述被执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则在免除按份担保责任外按原判决对被执行人白兴龙、张玉昇、白兴利、马成林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