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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金珠与XX娇、吴宏贵、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金珠,XX娇,吴宏贵,吴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07号原告周金珠,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许靖森、李龙健,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娇,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宏贵,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晶晶,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珠与被告XX娇、吴宏贵、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珠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734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于周金珠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双杭街道学军路53号广德小区某单元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XX娇、吴宏贵、吴晶晶价值734800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周金珠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双杭街道学军路53号广德小区某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