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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郑贤刚与钟国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贤刚,钟国友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郑贤刚。被告:钟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刚与被告钟国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贤刚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钟国友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贤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明军负担。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