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郑贤刚与钟国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贤刚,钟国友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郑贤刚。被告:钟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刚与被告钟国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贤刚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钟国友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贤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明军负担。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