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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保金与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49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金,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49号原告:吴保金,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金诉被告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金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保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兰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