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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左三芬诉曹正军、唐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三芬,曹正军,唐银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76号原告:左三芬,女,汉族,1970年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叶一博,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正军,男,汉族,1973年生,住伊川县白沙乡。被告:唐银霞,女,汉族,1972年生,住伊川县白沙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三芬诉被告曹正军、唐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三芬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