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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远盛、杨娟、苗科娜、赵剑、孔祥炎、许波等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必胜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必胜等17人。上诉人陈必胜等17人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2015)深龙法立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涉案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涉案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委托宝岭社区工作站召集涉案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相关决定,上诉人认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属龙岗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龙岗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立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附表上诉人身份信息陈远盛。杨娟。苗科娜。孔祥炎。赵剑。许波。陈同芳。刘嘉。牟娟。林立贤。王文。于野。何兴雅。王浩。康云斯。侯珈珈。陈必胜。 来源:百度搜索“”